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景玥)据中纪委网站报道,近日,教育部抽查核实18名局级干部函询回复情况,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对于组织函询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有的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个别领导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还发现个别党委书记缺乏担当,签字背书走形式。8人因回复组织函询不实受处理。
何为谈话函询?旨在“咬耳扯袖”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就对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旨在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咬耳扯袖”,以期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谈话函询,其实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谈话函询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可能存在“高举轻放”、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一些纪检干部“吃线索”、谋私利的捷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就提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在中纪委找他谈话前,通过给袁卫华打电话得知了要谈话的内容,袁也因此得到好处。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不如实回复后果:可考虑按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显示,教育部抽查核实的18名局级干部中有部分领导干部在回复组织函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有的直接以“纯属诬陷”或“不属实”简单予以否定;有的故意拖延回复时间;有的因组织函询影响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其次是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有的在接受组织函询时,对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避而不谈;有的把问题推给历史背景、客观因素,不从自身查找问题和根源;还有的以集体决策、符合条件等为由,回避存在的问题;有的缺乏主动认错悔改的态度,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领导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在回复函询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甚至在组织约谈、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教育部对18名局级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抽查核实后进行了处理。其中,8人因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受到严肃处理,2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1人被免去校级领导职务。
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通过谈话函询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谈话和函询既是组织在了解情况,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让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的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苍蝇”养成“老虎”。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