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我省和台湾地区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规定条例,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我省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依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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