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9月29日讯 本报持续关注的漳州海丝申遗又有了新进展(详见本报2011年4月15日、2011年7月15日、2012年5月23日、2014年8月8日多篇报道),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的“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根据办法,县级政府为保护主体,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设遗产区和缓冲区,擅自更改保护规划,问责县级政府负责人。
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分级保护
根据办法要求,“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
“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同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污染;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补偿。
对可能属于“漳州海丝遗产”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遗产的保护区域。
在其他区域内发现可能属于“漳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遗产属个人或组织 由政府补助
“漳州海丝遗产”资源属于个人或者组织所有或者使用的,其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使用“漳州海丝遗产”资源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等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现“漳州海丝遗产”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遗产日常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挪用保护经费 依法追究责任
擅自更改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照行政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对“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漳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处以罚款;尚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