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是二十届中央纪委谋篇开局的一项重要工作。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强统筹谋划,创新工作举措,下沉一线监督,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震慑,福建省纪委监委对5起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山边社区原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李志达,原党委副书记李志阳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中提供帮助、收受钱款等问题。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李志达、李志阳利用负责山边社区裸房整治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项目施工方在材料审核、施工监管、考核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施工方钱款。李志达、李志阳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德化县龙门滩镇霞碧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彭朱伟违规套取林竹种植抚育项目资金等问题。2021年11月,彭朱伟在未组织实施村林竹种植抚育项目的情况下,采取虚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方式,违规套取林竹种植抚育项目资金(含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防汛防火餐费等村务支出。彭朱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清流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志强违规干预插手挂包村工程建设项目问题。2021年2月至4月,时任清流县长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刘志强利用担任河排村包村领导的职务便利,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授意河排村通过虚假邀标方式,将该村休闲农家别院、农家乐装修及新建厨房2个项目指定给关系密切的朋友承建。刘志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武夷山市上梅乡金竹村党支部原副书记王胜元骗取脱贫户钱款问题。2021年1月至3月,王胜元利用长期从事村扶贫工作的便利,虚构入股合作社有分红和向政府扶贫交押金有分红的事实,向部分脱贫户骗取“股金”“押金”,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王胜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福安市下白石镇南浦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黄忠明截留套取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等问题。2012年至2021年,黄忠明利用协助镇政府发放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7名亲友挂名作为村联户代表申报该项补偿款,后以保管补偿款的名义,陆续将7人名下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5年1月,黄忠明还将村集体用地“下池塘”租地合同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黄忠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指出,上述5起典型案例,有的向惠农补贴“伸黑手”,截留套取、骗取侵占群众补助和惠农资金;有的监守自盗、贪占挪用集体资产;有的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受到党纪国法严肃惩处,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引以为戒,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以严明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通报强调,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努力走好具有福建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位践行“两个维护”、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和省纪委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严、准、实、稳”,深化运用“知”“督”“促”工作机制,把监督重点放到保障促进乡村振兴上来,以“访群众、走项目、助振兴”行动为载体,将重点项目资金“最后一公里”专项督查、农村集体“三资”领域靶向纠治和问题线索“大起底”、实施“三个一批”督查督办等工作贯通起来,推广应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四定一督”机制等基层监督好做法,形成建账、对账、查账、销账、交账“五账”监督闭环,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以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效为乡村振兴清障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