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是我国科技界拥有的最高学术荣誉,在全社会具有高度的关注度。但是,近年来,受到非学术因素干扰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出现了“贿选”、个别院士缺乏学术自律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院士这一群体的声誉。
6月11日,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案。引人注目的是,此次新修订的《章程》,删除了原章程中的部分带有具体实施内容的条文。中国工程院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内容将在接下来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得到体现。新修订《章程》在哪些地方作了修改,还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工程院相关负责人,汇总多位院士的观点,总结出三大变化。
【变化一】
院士候选人提名途径
修订前
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
修订后
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
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
修订理由
坚持和突出院士增选的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取消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和部队的遴选途径是改革方向。
院士观点
仅保留院士提名和学术团体推荐两种方式,新增院士的“提名通道”变“窄”了,下一步的重点,还必须做好监管工作,杜绝各种权力寻租、腐败的滋生,使院士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定位。
【变化二】
院士增选机制
修订前
对候选人的评审和初选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等于、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通过初选。选举结果经院主席团审议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修订后
增加了“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修订理由
增加全体院士终选投票,有利于更充分地行使院士民主权利,有利于提高当选院士的认可度,也有利于加强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把关。
院士观点
全体院士终选投票也是世界各国工程院和科学院的通行做法,但事实上,大部分院士对自己所在学部之外的其他学部候选人的了解还是不够深入,所以,关键还是各学部在对候选人的评审和初选环节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关。
【变化三】
院士退出机制
修订前
当院士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劝退或撤销院士称号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即:有不少于五位院士书面提议,或者经学部常委会、主席团提议,要求劝退或撤销其院士称号,经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调查核实,进行审议后,由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参加投票表决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劝退或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可做出劝退或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此项决定,经院主席团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修订后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修订理由
考虑到个别院士的行为虽没有构成违法犯罪,还不到撤销院士称号的程度,但已对院士群体和工程院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就要劝其退出院士队伍。
院士观点
增加了劝退的处分规定,有利于规范院士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