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提出凡是达不到《标准》要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学校,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不得评为合格等级,各省(区、市)不得批准其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
据了解,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面向所有高校的《标准》达标工作专项评估、检查,凡不达标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停止招收运动队新生。
《标准》提出,高等学校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每节体育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高等学校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每节体育课须保证一定的运动强度,其中提高学生心肺功能的锻炼内容不得少于30%;高等学校要将反映学生心肺功能的素质锻炼项目作为考试内容,考试分数的权重不得少于30%。
《标准》明确,高等学校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每年组织春、秋季综合性学生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参与运动会的学生达到50%以上;学校成立不少于20个学生体育社团。
《标准》还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制度,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须达95%以上。